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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今起施行 农民工工资权益有“法”保护

信息加入: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时间:2021-11-08点击数:2365

来源:广东建设报


近日,人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七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规定》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将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


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将发挥重要作用(资料图片)

《规定》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对于工资保证金存储,《规定》要求,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总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2年内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总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

为加强工资保证金监管,《规定》明确,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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