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是一次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改革,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建筑营改增的背景下,施工企业如何选择最优的设备使用方案,自购与租赁哪个更划算?
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是一次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改革,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建筑营改增的背景下,施工企业如何选择最优的设备使用方案,自购与租赁哪个更划算?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解读以下几个问题吧:
1买设备划算还是租赁设备划算?
1)、资金方面:建筑施工企业经常出现为业主垫付工程资金的情况,回款困难已经成为行业顽疾,资金成为制约建筑施工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建筑施工企业若购置大量建筑机械设备必然会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提高了财务成本,影响企业的经营效果与效益。通过设备租赁不但可以获得设备的使用权而且还可以大大的减轻资金压力。
2)、税金抵扣:建筑企业购买设备只能获得一次性的进项税抵扣,通过租赁方式可以持续获得进项税抵扣。
3)、专业服务:正规专业的租赁公司拥有先进的品牌经营理念、专业的服务技能、高素质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同时凭借专业分工细化进而提高工作效率,能迅速地响应客户需求。建筑施工企业与正规专业的租赁公司开展合作,可以随时随地用上理想的设备,免除后续自有设备老化带来的维修保养的忧虑。
4)、行业趋势: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发达国家的建筑施工企业自有设备比例非常低,主要以设备租赁为主。以高空作业车为例,美国高空作业车租赁台数约有50万辆,中国迄今为止不到2万辆。以租代买将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2租赁设备时应注意什么?
1)、要选择市场上遵守法律法规的正规租赁企业合作。目前市场上不少租赁企业采取不开票或者是开具的发票用途不符合规范,比如动产租赁时开具服务业发票来滥竽充数(动产租赁应开具增值税发票)蒙蔽承租人。正规的动产租赁企业开具的发票均应为增值税发票,且能在税务网站上查询得到发票相关信息。
2)、要与设备租赁商约定按月结算、按月开票。实行按月结算、按月开票可以使建筑施工企业及时地获得进项税抵扣。实务中有长期挂账未实际支付的应付账款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被税务局要求暂不得抵扣的案例。资金流是一个佐证业务真实性的重要且必需的证据。
3)、在租赁合同中需明确要求设备租赁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尽量获取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有效地实现减税效应,否则税负将会不降反升!
3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如何谈判设备租赁价格?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不能直接从设备供应商的报价高低来衡量成本的高低。因设备供应商适用的税率不一样,可能为3%也可能是17%,所以谈判时应明确报价是税前价格(真实成本)还是含税价格。
那么如何比较不同税率不同报价下的真实成本呢?
1)、同样报价但开票税率不同的比较:若租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则建筑施工企业可获得17%的进项税抵扣,若租赁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则建筑施工企业无法获得进项税抵扣。同样报价的情况下17%税率的真实成本低于3%税率的报价的真实成本。
2)、不同报价不同税率的比较:假定甲方施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乙方租赁公司也为一般纳税人,设备租赁报价117万元;丙方租赁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设备报价为110万元。若甲方承租乙方的设备,则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17/(1+17)*17%=17万,实际负担的成本为=117-17=100万元;若甲方承租丙方的设备,因为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无法获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甲方实际负担的成本为110万元 。由此可见虽然丙方的报价比乙方低,但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供应商更为合理。
3)、不开发票时的报价:有不法经营者以不开票为由降低报价,使得承租设备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但无法获取进项税抵扣而且该部分成本也不能从所得税前列支,成本不能从所得税前列支这一点很容易被施工企业忽视。如果要列支则必须要寻找第三方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行为终究会得到法律的严惩。
结论:只有小规模纳税人含税报价小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含税报价(一般纳税人含税报价/(1+17%))即不含税价时,建筑企业才是划算的,否则就应当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租赁公司,其实际负担的才更低。
4如何确保租赁交易在税务管控上合法合规?
企业税务管控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精细化管理的重要表现。企业在开展税务管控时,必须遵循“三证统一”、“三流统一”和“三价统一”等三大原则。
1)、三证统一:是指法律凭证(合同)、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相互印证、相互联系和相互支持。在这“三证”当中,法律凭证(合同)是第一位的。在三证中,如果缺乏法律凭证(合同)的支持和保障,则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无论多么准确和完美,也是有法律和税收风险的。
2)、三流统一: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如租赁设备交付过程)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设备租赁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收票方和设备承租方也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的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将被税务部门稽查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发票,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3)、三价统一:符合民法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上注明的价格、发票上填写的金额和结算价格都必须是相等的。关于合同价、发票价和结算价的相互统一问题,必须注意一个前提条件:合同上的价格是符合民法规定有效合同上载明的价格,而不是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上注明的价格。
5营改增后,劳务分包项下设备使用的应对之策?
在过往经营过程中,很多建筑施工企业会把部分工程项目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一些施工队,这些施工队不仅提供劳务工人,有时也会提供机械设备,也就是说用转包方式来同时实现设备租赁和纯劳务分包两个功能。
那么建筑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应对待以往的劳务分包呢?我们认为,因劳务分包适用11%税率,而设备租赁适用17%税率,故劳务分包项下有涉及到设备使用时,建筑施工企业的最佳选择是将劳务分包(11%)与设备租赁(17%)分离成两个不同的交易、分别签订合同。当然,建筑施工企业也可以直接与正规的设备租赁商签订租赁合同,而与劳务分包方签订清包合同(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难以取得进项抵扣的二、三类材料等)以使进项税额最大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