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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号文/转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加入: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时间:2015-07-08点击数:1654

转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将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穗建筑〔2013〕428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

                              2015年7月8日

附件: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124号令)、《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建设部关于培育和管理建筑劳动力市场的若干意见》(建建[1997]175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经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22日

 

附件:

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和谐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124号令)、《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内外装修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由劳务分包企业组织建筑技术作业承包班组(以下简称班组)实施或劳务发包人直接选择班组,与班组成员签定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金,由发包人组织实施的活动。

    建筑技术作业承包班组是指为共同完成建筑生产劳务作业任务(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作业),而由一定数量的操作人员或工作人员在有统一指挥、明确分工和密切配合的基础上所组成的一个工作集体,其人员应持有相应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和其他建筑专业相关证件,持有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工人允许带一名学徒。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委托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具体负责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中除行政处罚以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劳务分包市场信息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广州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劳务管理信息系统),收集和免费发布劳务发包计划、劳务分包企业及班组长诚信档案、诚信评价得分、劳务发包、承包等信息,并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劳务管理信息系统开发以及日常管理、维护由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及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共同负责。

    第六条 具备法定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A类IC卡并建立诚信档案,其信息即传入劳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为其建筑技术作业承包班组长(以下简称班组长)在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建立诚信档案,班组长由已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A类IC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推荐并在劳务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班组成员在劳务作业前应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平安卡”。劳务发包人直接选择的班组,劳务发包人应为其成员在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建立诚信档案,班组成员由劳务发包人推荐并在劳务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班组成员在劳务作业前应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平安卡”,劳务发包人应与班组成员签定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金。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内部应建立班组档案,其属下班组长发生变动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办理诚信档案变更。

第三章 劳务发包及承包

    第九条 劳务发包人进行劳务分包时,应当在劳务管理信息系统中选择劳务分包企业或班组长,并在劳务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分包的劳务分包企业、班组长及其工作内容。

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时,应当在劳务管理信息系统中选择班组长,并在劳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班组长姓名及该班组的工作内容。

    第十条 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的,应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劳动保险金等事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总承包单位的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发包人直接在劳务管理信息系统中选择班组的,在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金后,班组将视为该劳务发包人自有队伍,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劳务发包人在劳务平台中选择的班组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文本、社保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企业的款项,优先认定为工人工资。劳务分包企业在收取款项时,应同时向劳务发包人出具广州地区相关税务发票。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及备案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就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报备凭证及劳务发包人自有队伍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进行审查核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记入监理日志,并不得签发开工令;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退场;拒绝退场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监理企业的上述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违法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劳务发包人应当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及时足额支付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施工。

    劳务发包人应当督促劳务分包企业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未经过培训的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 劳务发包人应在每月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进度款项的同时,将相应文件在工地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公示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劳务分包企业申请进度款时间、申请金额、劳务发包人批复时间、批复金额、资金到帐时间、劳务分包企业发放的工人工资发放表。未按要求实施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劳务分包企业和班组长诚信评价体系,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评价,评价具体标准及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条 参与评价的单位分不定期评价单位和定期评价单位两种。不定期评价单位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市、区及县级市)、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包括市、区及县级市),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随机进行评价;定期评价单位包括班组长所属的劳务分包企业、班组长所在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等,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定期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诚信评价形成劳务分包企业和班组长两个序列的评价结果,汇总在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及劳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公布排名。

    第二十二条 有关评价主体对劳务分包企业和班组长的工程质量、现场劳务秩序、持证上岗、经济纠纷、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个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干预劳务承发包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诚信评价为不合格档次的劳务分包企业和班组长,三年内不得进入广州市建筑劳务市场。

    第二十五条 评价标准中设置“好评”选项,“好评”指数积分积累到一定幅度内的劳务分包企业和班组长(标准另行制定),可兑换免费技能培训名额、劳保金统筹部分补助缴纳社保名额等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劳务分包企业、班组长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 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因此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 聘用工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 使用无劳动技能证书的工人数量超过现场工人总数50%的;

   (四) 聘用的班组长,未在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建立诚信档案的;

   (五)不为作业工人办理广州市建设工程平安卡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被相关行政部门调查认定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七) 聘用已暂停资格的劳务承包班组承担建筑劳务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建筑用工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务发包人聘用未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A类IC卡劳务分包企业的,或直接聘用未在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建立诚信档案的班组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根据有关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规定予以扣分。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未执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根据有关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规定予以扣分。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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