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劳务
行业例会制度(试行)的通知
全体会员单位:
经2016年4月1日协会第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作草稿说明,4月5日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制定的《建筑劳务行业例会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筑劳务行业例会制度(试行)
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
2016年4月25日
(联系人:曹丹,联系电话:020-29039131)
附件:
建筑劳务行业例会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建筑劳务行业规范管理,以利于加强与政府管理部门与企业单位沟通联络,确保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管理决策精神执行,彰显集思广益,各抒己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例会(简称:例会)以会议方式举行,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下旬召开(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例会由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召集主持。会议地点: 另行通知
第三条 例会参加单位或人员: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市宣教劳保中心等主管部门;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会员单位代表;建筑劳务行业企业代表;邀请专家学者或媒体单位。具体参会人员以例会通知为准。
第四条 例会内容:
一、全市建筑劳务行业的实时状况的研讨;
二、政府部门颁布的规定实施工作布置;
三、决定建筑劳务行业相关事项;
第五条 例会的会务准备工作由会务组负责。会务组结合有关方面意见拟定本次例会的主题及会议内容;负责起草、编印、上传、发放会议文稿;拟议参会人员名单报核定,应在会前一周通知参会人员,并做好会议通知记录存档;负责会场签到及出席会议情况记录存档、公示;会议记录整理及会议纪要的起草。
第六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并在会场签到、领取会议材料。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说明原因,也可以委派授权他人代表出席。应参会人不出席会议又无派出代表参加的属于自行放弃参会权。
第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开始前介绍到会人员情况及会议议程,主持人对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在会议结束前应有一个总结确认的讲话。
第八条 会议应集中精力审议大的事项,重点讨论本次会议所列的议题。参加会议人员审议时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围绕会议主题畅所欲言,各抒所见。
第九条 会议决定事项按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会议讨论和审议事项可采取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
第十条 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工作由会议确定的承办人负责执行。
第十一条 例会的决议事项由会务组根据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报经主持人审签后发予相关部门或人员。
本规则经会员大会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