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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3号文/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的通知

信息加入: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时间:2016-04-25点击数:1762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会员

自律公约的通知

 

全体会员单位:

2016年4月1日协会第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作草稿说明,4月5日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

                                                       2016年4月25日

(联系人:曹丹,联系电话:020-29039131)

 

附件:

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劳务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建筑劳务企业经营行为,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劳务行业整体素质,营造守法、诚信、有序的行业环境,促进建筑劳务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属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依法经营,遵规守矩。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省、市政府制定的建筑劳务行业管理办法,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诚信经营,规范行为。严格按照本单位的资质许可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揽工程,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出借、不转让本单位的资质证照;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包工程,不得假借合作名义变相挂靠、转包工程。

    第五条 正当经营,公平竞争。不以卖标、买标、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以欺骗、弄虚作假、贿赂、提供回扣、合同外让利、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以低于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价格标准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互相诋毁、不互相拆台、不损害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配备施工管理人员和技术力量,确保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重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

    第七条 规范劳务分包资质和劳务用工合同管理。严禁将劳务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用工组织,依法与劳务用工人员签订符合国家规范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职工和劳务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自觉规范用工行为,严禁克扣、恶意拖欠职工和劳务用工人员的工资。

    第九条 严格按照法定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擅自开工。

    第十条 严格确保工程质量,履行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和行业的技术规范标准与设计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不偷工减料、不以次充好、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设备和材料,努力创建精品工程。

    第十一条 强化施工动态管理,认真履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自觉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强化施工现场保护,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和条件,严禁违章作业,严防事故的发生;对发生事故的,不瞒报,不隐匿,主动向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布情况。

    第十三条 加强互相监督,共同维护协会信誉。会员单位成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发现其他单位成员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及时向本协会乃至上级政府部门反映和举报。

    第十四条 对违反《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的行为,经查属实的,将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以下惩处:

(一)警告;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取消其评优资格;

(四)建议行业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五)提请理事会开除会员资格;

(六)情节特别严重的,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并建议给予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十五条 协会将根据成员单位落实公约的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协会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对协会成员遵守会员自律守则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决定公约自律行为的奖惩。

    第十七条 由理事会指定人员和监事会组成自律委员会。自律委员会受理对会员遵守公约行为的投诉、举报;组织对违反公约情况的调查取证并形成调查报告;受理对不满惩戒决定的申诉;对会员自律行为作出仲裁,根据仲裁结果向理事会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为本公约实施的工作机构,负责公约实施的宣传工作;协助自律委员会建立会员自律档案并进行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执行理事会的奖励或惩戒决定。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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