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
为规范协会内部管理,现将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知照执行。
附件:1.《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3.《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证照使用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
2016年6月17日
(联系人:曹丹,联系电话:020-29039131)
附件1:
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一、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由协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二、协会秘书处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 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一、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三、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四、其它会计核算资料。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五、社会团体统一会费收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四章 会计档案的整理
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一、会计凭证。
(一)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二)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三)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二、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一)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栏填写“结转下年”字样,不填其它内容。
(二)会计账簿在装订前,应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账面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三)活页账簿去空白页后,将本账面数项填写齐全,撤去账尺,用坚固耐磨的纸张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不同规格的活页账不得装订在一起。
(四)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
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五)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六)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七)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八)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辅助账。
三、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一、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秘书处保管一年,期满后存入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二、秘书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三、机构变动或秘书处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秘书处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六章 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一、秘书处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
二、凡需借会计档案人员,须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
三、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四、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须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复制。
第七章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一、会计凭证保管15年。
二、会计账簿保存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5年。
三、会计报表保存10年,其中年度决算表永久保存。
四、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增值税发票保管5年。
第八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秘书处提出销毁清单,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秘书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秘书处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二、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秘书处和审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领导。
第九章 附则
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 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见下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
|||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一、会计凭证类 |
|||
1 |
原始凭证 |
15年 |
|
2 |
记账凭证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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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汇总凭证 |
15年 |
|
二、会计账簿类 |
|||
4 |
总账 |
15 |
包括日记账 |
5 |
明细账 |
15 |
|
6 |
日记账 |
15年 |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 |
7 |
固定资产卡片 |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5年 |
8 |
辅助账簿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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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报表类(包括秘书处汇总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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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月、季度财务报告 |
3年 |
包括文字分析 |
10 |
年度财务报告 |
永久 |
包括文字分析 |
四、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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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会计移交清册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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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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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
14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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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银行对账单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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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固定资产管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中固定资产的概念是指:
一、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办公用品及设备;
二、单价在800元以下,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批量购置的同类物品;
三、各种赠送、无偿调拔的固定资产;
四、自有资金、创收经费或其他行政专项非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由根据可靠的可行性分析,填制“申购单”(见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秘书长、会长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购置固定资产坚持“货比三家”的原则,选择价格最优、质量最好的供应商,对于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依据协会招标流程进行(尚未制订)
第六条 外购设备、工器具到货,由购置部门会同秘书处组织开箱验收,经秘书处和使用部门验收后,送财务部门转账。对需要安装的设备经安装后,由购置部门会同秘书处、使用部门组织调试,验收合格后,填制“固定资产购置(安装)验收单(见附件2)”办理设备移交手续。属随机附件和专用工具,由秘书处按装箱单清点。属设备附件的,移交操作人员保管,属工具类的,由仓库部门登记备案,属设备备品配件,送仓库入库;随机技术文件应交秘书处存档。使用操作部门(人员)填写财产购置领用登记表(见附件3)。
第七条 秘书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时,必须严格核对合同、发票、请购单、验收单是否相符,必要时应索取招标文件、上网询价等方式进行复审。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协会固定资产实行由使用部门、秘书处分工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秘书处负实物的直接管理责任,秘书处负责核算和监督、检查、账务核对等管理责任。
第九条 使用部门职责:
一、使用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使用操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正确使用固定资产,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
三、建立台账,及时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等情况,财产转移使用人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转移表(见附件4)、低值易耗品转移表(见附件5)。做到账、物一致;
四、年度进行清查盘点,并提出盘点报告。
第十条 秘书处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分管固定资产的账(卡),到分管、使用、财务三账一致,帐、卡、物一致。
二、对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三、办理转移、调拔、报废等手续;
四、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处理盈亏报废,提出盘点报告。
第十一条 秘书处的财务职责:
一、负责本协会固定的资产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凭证和帐卡;
二、正确计提折旧
三、组织并参与清查盘点工作,并进行帐务核对。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计价和折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计价和折旧政策参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报废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每年进行一次,形成清查报告,做好盘点登记(见附件6),该项工作由秘书处负责,会计参与,使用部门配合。
第十四条 对于盘点情况以及在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有由秘书处负责查明具体原因,写出书面报告,会计把关,经秘书长审查,报会长审批后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达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一、使用超过规定年限,已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
二、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没有修理价值;
三、因产品换型、工艺变更而失去使用价值,且不宜改装利用的专用固定资产;
四、严重影响环保、安全,继续使用会污染环境,危害健康,或引发人身安全事故,而进行改造又不经济或无法改造的有害固定资产;
五、车辆报废,须经批准,再报公安监管部门鉴定后方可报废,严禁倒卖。
六、按国家能源政策规定应予淘汰的高能耗固定资产;
七、其他按国家及各级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应该报废的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固定资产报废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
二、符合报废条件的由秘书处提出报废申请,填写财产出售、报废、损毁处理表(见附件7),经组织技术鉴定后按审批权限上报秘书长审批;
三、凭批准后的固定资产报废单核销固定资产;
四、报财务核减固定资产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固定资产申购单
2.固定资产购置(安装)验收单
3.财产购置领用登记表
4.固定资产转移表
5.低值易耗品转移表
6.固定资产盘点表
7.财产出售、报废、损毁处理表
附件3:
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证照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协会证照管理,现对协会证照原件(复印件)的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证照原件
包括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基本户开启许可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照。
二、证照保管
(一)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要求正本证书上墙亮证),国税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基本户开启许可证由秘书处保管,并负责办理相关年审与变更工作。
(二)应建立证照管理台帐,内容包括社会团体名称、法定代表人、活动地域、业务范围、税务登记证号、注册号、征用代码、使用期限等,并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对到期证照进行验证的工作。
(三)证照保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岗位,应填制“移交清册”,移交人和接交人核对证件清单后签字确认。
三、证照借用
(一)若需使用证照原件,须由使用部室和人员填写《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证照借用审批表》(详见附件)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和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借用。
(二)借用证照原件原则上借期为1日。若发生特殊情况,需借用2日或以上,须及时办理续借手续。
(三)经办人必须妥善保管好证照,并全程跟进使用,不得再转交他人。证照使用后应立即归还秘书处,并由保管人员在存档审批表上签收确认。
(四)若需使用证照复印件时,手续与借用原件相同,并由秘书处加盖公章及“此件与原件一致”印章。
(五)证照原件及复印件仅限于办理所申请事项,不能转作他用。若发生证照遗失或被他人冒用,应及时向秘书处报告。期间,因工作疏忽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经办人或部室赔偿和承担。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证照借用审批表》
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证照借用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借用申请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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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经办部门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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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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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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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 证照管理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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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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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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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证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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