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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5号文/关于对《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信息加入: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时间:2017-10-31点击数:1911

关于对《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示后,我协会收集了部分会员单位陆续提出的建议意见,认为该《办法》很详细、清晰、明确地阐明了用工实名制实施的全过程。结合目前建设领域特别是建筑劳务企业的用工情况,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情况,现把收集的具体意见归纳如下:

一、源头应从施工总承包单位抓起,总承包方要做到按时足额拨付工程进度款中的工资款项到建筑施工单位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二、建筑业有一定的特殊性,就是务工人员流动性比较大,以临时工居多,他们在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后就要马上按工程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一次性足额结清工资。而施工总承包单位往往又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给包工头,这样就出现包工头先垫付工人工资,等工程款到了的时候收回所垫付的工人工资款项,如把划入工资专账的款项全部发放到作业工人的工资卡的话,则要解决包工头垫付的工资款怎样收回的问题。

三、按目前现状,建筑工地普遍都是分工种、以班组为单位组织队伍,除杂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及部分机械操作员外,在施工期间一般都是由班组长负责提供小型工具、采购部分辅材的承包形式进行施工,而且由于工人流动性非常大,经常有工作几天的就离开工地的工人,平时这些零星材料及工资基本都是由班组长垫付现金支付,如采取银行代发时应考虑班组长垫付的资金。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工程进度和约定节点结算后拨入,而工人工资是应每月按时足额发放的。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工程款到了,项目才能发放工人工资,有可能存在一次性发放几个月工资现象(部分工人)。这样有拖欠工人工资的隐患存在,同时也造成计缴个人薪金收入所得税不合理的情况。

五、为便于管理,项目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应在本企业的基本户内开设子账户。

六、工人的工资卡和企业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存在不是同一银行的现象,工资转账时可能出现转不入或收取跨行手续费的情况。

七、建议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对于建筑劳务类企业实行工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


 

                              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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