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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加入: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时间:2017-11-23点击数:1693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22日

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高效运行,规范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制度

(一)预警和管理。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是指对我省设区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运行过程中资金运营供需情况进行预先发布警示,并及时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的制度。

(二)预警和管理指标。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1]、资金净流量[2]预警指标及时对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情况综合分析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供需发展趋势预判,以市为单位实施预警。

(三)预警分级管理。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有关规定,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85%设为预警临界点,按照预警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和三级预警三个等级:

1.一级预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在85%至90%之间,资金净流量连续三个月为负数。

2.二级预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在90%至95%之间,资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数。

3.三级预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在95%以上,资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数。

当个人住房贷款率、资金净流量两个预警指标同时满足条件,即触发相应预警等级。

二、实行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

(四)预警风险提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住房公积金统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建立住房公积金月报制度,开展相关业务指标运行情况分析,对各城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实施监控,必要时向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预警风险提示。

(五)市级采取管控措施。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研究和判断,制定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实施预案,根据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控风险。当触发风险预警时,应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可采取下列措施防控风险:

1.触发一级预警时。预警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通过对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指标的监控,密切关注资金流量、流向和流动速度,做好数据分析,为制定防范流动性风险资金筹措方案和贷款政策调整做好准备。

2.触发二级预警时。预警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通过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催缴力度,做好发出资金提前兑付准备,保证资金回流;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可以通过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组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力度,暂停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措施,缓解贷款资金压力,适度收紧住房公积金贷款。

3.触发三级预警时。预警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执行二级预警状态下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基础上,关注调整政策执行效果,执行住房公积金资金控制性发放政策,及时向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通过调整发放额度、时间和提取等措施,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出数量和流出速度。各预警城市拟定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前,应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加强政务公开

预警采取的政策措施启用和取消时,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及其他渠道向社会公布。

四、明确预警和管理责任

对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原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况予以通报。

[1]“个人住房贷款率”是指某一时点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比率。

个人住房贷款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00%

1.个人贷款余额是指发放尚未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的金额。

2.缴存余额是指缴存总额扣除提取额后的金额。

[2].“资金净流量”是指住房公积金外来资金流入和流出的差额。资金净流量以滚动平均值计算。

资金净流量滚动平均值=最近三个月当期资金净流量之和/3个月

当期资金净流量=当期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本息等)-(当期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当期住房公积金发放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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