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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建筑业“十三五”时期用工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和实施原则

信息加入: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时间:2018-03-09点击数:1706

一、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政策要求确立当前及“十三五”规划期间的用工模式,组织开展用工制度改革。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构建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关键岗位自有工人为骨干的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住建部和市场司近期明确提出“要改革建筑用工制度。建立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和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劳务派遣为补充的多元化的用工制度。”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的核心是要现有的劳务企业退出历史舞台,而以专业承包企业及大量小微型施工作业企业成为用工主体。如何实施这一改革,作为行业协会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1、当前及“十三五”规划期间首都建筑业用工模式的基本思路


    目前国家住建部改革政策导向已经十分清晰,结合首都建筑用工市场当前实际,人力资源协会提出当前及“十三五”规划期间首都建筑业用工模式的基本思路是:“坚持走管理层和作业层两层分离的用工体制道路,实施以总承包企业自有的中高级技能人才为骨干,优秀劳务企业施工作业队伍为过渡,未来专业承包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工人为主体,劳务派遣为补充的多元化建筑用工模式”。


    2、具体实施中应当坚持四个原则


    (1)坚持走管理层和作业层两层分离的用工体制道路。


    遵循建筑施工生产变动大、流动多、用工必须灵活的客观规律,施工企业应当坚持外部用工为主体的原则,不走以自有工人为主体的僵化用工之路。


    在未来三至五年的用工制度改革过渡时期,劳务企业或施工作业企业施工队和班组承担总承包企业施工作业主体任务的地位不会根本改变。外部作业队伍占总承包企业用工总量的大头是符合建筑业生产规律的,是自80年代开始的前三十年用工制度改革的成果,我们不能轻言放弃。总承包企业用工管理部门要坚持按照建筑业生产规律和本企业实际决定用工形式及制定用工制度,采用符合市场规律的用工结构、用工形式满足企业主要用工需求和降低施工作业成本。


    (2)坚持改革分步到位、劳务企业逐步退出、用工结构改革平稳实施的原则。


    专业作业企业的改革发展要有三至五年的过渡时期,在国家彻底取消建筑劳务企业之前,我们要坚持长期合作、市场诚信优良的劳务企业作业队伍仍然是建筑企业用工主体的原则,继续使用各省市尚未改革到位的传统劳务企业承揽劳务分包任务,继续长期协作;


    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支持小微型专业作业企业发展,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施工作业队和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也可以将中小型劳务企业更名后工商重新注册直接转化为专业作业企业,并做专做精。


    (3)坚持推进总承包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发展精干的中高级技工为主的高技能自有技工队伍。企业人员配备要达到新资质标准要求。


    国家住建部2015年发布的新企业资质文件至今没有修订和废止,简单换发企业资质证书并不代表降低了总承包企业新的资质标准。


    2016年6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条中的“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修改为“经审核净资产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自2016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也明确提出,对本市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市、区两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辖权属分工负责,具体核查以下内容:(一)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具体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二)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注册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四)非注册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二、对外省市进沪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各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负责,具体核查以下内容:(一)填报办公地址、人员信息、资质等情况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二)本部注册执业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必要时核查技术负责人、非注册人员等其他指标;

 

    由以上可知,国家住建部新文件明确了企业资质中关于注册人员等标准仍然执行;上海市出台的政策清晰表明,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将是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十三五”期间促使企业达到新资质标准的主要政策措施,其中关于人员达标的核查是重点内容。


    政策信息很明确:总承包企业必须进行用工制度改革,管理人员和自有技工都应尽快达到新资质标准要求。因此,总承包企业应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1总承包企业依法合规进行用工制度改革必须“做到两个明确,达到两个目标”:


    一是要明确总承包企业招收自有技术骨干工人的标准和范围,达到关键技能岗位技工和高技能作业班组企业自有目标。


    第一,自有技术骨干工人应当由总承包企业招收所需专业的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在城镇或农村招收合同制工人组成;


    第二,自有工人由总承包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和企业员工完全相同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总承包企业基本只限于在关键技能岗位招收自有工人,非关键技能岗位仍以使用外包劳务工人为主;企业要结合现状和发展方向,研究哪些岗位需要自有工人,哪些专业班组必须是为企业自有;

 

    第四,总承包企业在关键技能岗位招收自有工人的目的必须明确:就是培养中高技能技术人才。总承包企业有责任对自有工人进行持续的技能培训,将他们培养为中高级技工和技师,引导他们走高技能人才之路。


    二是要明确自有劳务企业的标准,达到急、难、险、重工程自有队伍能够承担的目标。


    总承包企业全资或控股的自有劳务企业应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自有劳务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应由总承包企业直接选派,杜绝挂靠;总承包企业应优先保障自有劳务企业的生产任务来源和工资支付;


    第二,自有劳务企业应纳入总承包企业统筹管理,有能力承担总承包企业的重点工程,应急抢险等工程,成为企业的作业层骨干力量;


    第三,自有劳务企业必须和工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同工同酬,注重加强施工队和班组建设,杜绝发生不稳定纠纷;


    第四,自有劳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国家规定、企业能承受、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长期稳定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2在自有工人队伍建设中,应当坚持发展适应建筑现代化施工生产的高素质技工班组。


    2015年颁发的新《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规定:“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的‘技术工人’包括企业直接聘用的技术工人和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技术工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特级、一级企业“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一级总承包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制定在未来几年内招收不低于150名关键岗位自有技能工人计划并实施;自有技工与企业员工同工同酬,纳入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薪酬和社会保险;


    总承包企业在“十三五”期间应当适应建筑工业化发展,优先招收适应装配化生产的自有合同制工人和组建工种配套的专业装配作业班组。这方面应是总承总承包用工制度改革重点,五年中要力争使自有装配工人达到20%—30%的总用工比重,基本形成装配式施工作业以自有班组为主的用工格局;要优先招收企业高技能岗位和关键岗位的自有合同制工人及组建专业班组,不招收发展用工市场能够充分供应的大路工种工人。


    另外总承包企业也要积极组建和发展自有劳务企业或施工作业企业。这一方面有利于承担重点施工任务和高技术含量工程,改变总承包企业完全丧失自行作业能力的局面。另一方面,自有劳务企业或专业作业企业也可以直接使用经过市场考核评价的施工队和作业班组,使企业具有更大的用工灵活性。


    (4)坚持企业用工自主权,合理调整内部和社会用工结构。


    适应建筑市场竞争形势,就要坚持总承包企业在依法合规基础上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坚持企业用工形式和内部外部用工结构由企业自主决定。


    人力资源协会的建议是:适应行业转型升级发展,总承包企业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建立起自有合同工班组和控股施工作业企业占总用工量30%-40%,外部作业企业或劳务企业用工占60%-70%的符合建筑业用工规律的合理用工结构,不搞脱离实际的形式化用工改革。


    二、劳务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导向和应对策略


    当前,劳务企业何去何从成为用工制度改革的焦点之一,目前住建部政策基本落地。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和研究国家住建部已经出台的文件,正确把握改革导向,正确制定企业改革发展策略。


    1、在当前和“十三五”规划期间劳务企业资质继续有效,劳务企业仍然可以合法运营和承揽劳务分包任务。


    2016年6月29日住建部发布《关于旧版劳务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的通知》,文件明确“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规定,暂不更换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在出台新的建筑劳务资质管理政策之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新的政策文件清晰表明:劳务企业可以继续运营,总承包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劳务企业分包施工作业任务,两层分离用工符合国家政策!


    2、根据各地政府要求,劳务企业可以在自愿原则下组建专业作业企业,不搞一刀切。在一定时期内,劳务企业和新组建的专业作业企业可以并存发展。


    住建部改革试点意见提出: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政府推动和企业自愿、个人自主选择相结合,坚持试点先行和逐步推进相结合,根据各地实际逐步取消或当即取消劳务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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