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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7年度各地工程总承包法律政策要点

信息加入: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时间:2018-03-13点击数:1741

自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确立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以EPC为主)的基本路线之后,2017年成为了我国工程总承包事业进入高速发展期的起步年,有关工程总承包的地方政策文件开始出现大幅增长。


2017年度新增省级工程总承包政策文件共计39件,远超2016年的8件,足见工程总承包在2017年的热度。


2017年12月26日,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在已经到来的2018年,工程总承包即将走入统一的规范化发展的时代。


2017年国内(不含港澳台)的31个省、市、自治区中,已经有25个省级地方出台了有关工程总承包或者涉及工程总承包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指导文件(含征求意见稿)等。


这25省之中,既有通过出台《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或《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等各类意见中的专项条款的形式对工程总承包加以规范的16个省份,包括:湖北、陕西、云南、安徽、海南、贵州、内蒙古、江苏、宁夏、甘肃、吉林、辽宁、山东、山西、江西、河南,占比64%;


也有另行出台针对工程总承包的专项规范性文件的9个省份,包括:福建、河北、浙江、上海、湖南、广东、北京、广西、天津,占比36%。

 

1、北京


北京与国内很多省份不同,在对于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意见中对于工程总承包的适用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并且在2017年的年内完成了征求意见和最终文本出台的全部过程。


依据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正式出台的《关于在本市装配式建筑工程中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的若干规定(试行)》:


(1)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或联合体。


(2)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包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以及其他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单位。

 

2、上海


(1)建设单位可在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工程总承包招标采用总价招标。


(2)依法可直接发包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后,到相应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直接发包登记。


(3)采用自行完成或者再发包工程设计的,工程设计图纸均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图签栏,用于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数字签名。竣工图中“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数字签名。


(4)工程质量五方责任主体中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均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承担。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试点项目施工许可中,工程质量五方责任主体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均填写工程总承包企业。


(5)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按现行规定实施。实施中工程总承包企业作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责任主体。

 

3、江苏


(1)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审计时,重点对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

 

4、浙江


(1)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建设单位依据审批同意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按工程总承包的内容(规模)和要求(标准)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和计算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控制价(估算或概算)。


(2)承担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企业,可以依法参与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依法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3)对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时,仅审核(审计)其建设的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要求;对于采用非固定总价合同的国有项目,发展改革、建设、财政部门要探索研究制定相应的项目审批、工程计价依据、工程价款结算等办法,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通过优化设计和科技创新等手段降低工程造价。


(4)工程招标或签订合同(协议)时尚未确定的内容或不可预见的变更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增加的费用按不可预见费计列。不可预见费使用权归属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项目合同时,合同总价不包括不可预见费。


(5)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企业在工程设备、主要材料、人工等计价要素因价格波动引起所能承担的风险幅度。

 

5、广西


广西虽然地处我国西南边疆,但是作为面向东盟一带一路战略的“桥头堡”,广西对于工程总承包的推广比较活跃,堪称2017年针对工程总承包进行开拓最为积极的省份。


由于广西不仅在2016年出台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7年还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2017年版)》(以下简称《广西招标文件》)以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不过也正是由于广西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这也导致了广西的工程总承包政策尚有较多不确定之处:


(1)《广西招标文件》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前、方案设计完成后初步设计完成前、初步设计完成后施工图设计完成等三种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招标条件。


但广西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则指出:“申请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方案设计完成前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有外观要求的公共建筑、园林景观及市政项目,应提交经过论证的概念设计方案作为申报材料。从我区实践看,除有特殊工期要求的项目及部分重点项目外,工程总承包项目宜从方案设计批复后或初步设计批复后再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不过于此同时,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也存在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进行招标的其他规定。


(2)计划工期可以根据项目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批复的初步设计中的项目实施进度表填写,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工期压缩时,宜组织专家论证,且在工程量清单中增设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项目清单。


(3)《广西招标文件》中对于联合体招标提出了最多两家的限制,不过在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则指出:“工程总承包项目应由符合条件的设计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中的一家承揽,不得采用联合体方式承揽。”


(4)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前、方案设计完成后初步设计完成前、初步设计完成后施工图设计完成前等三种情形对于工程造价的编制进行了规范。


(5)建议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两种计价方式,不建议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总承包发包方式。并指出:“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即,将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身施工组织、措施是否得当列为该项责任分配的标准之一。


(6)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工程结算价未超过财政部门审定的实际合同总价10%(含10%) 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不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评审。工程结算价低于实际合同总价的建设项目,按实际结算费用予以工程结算。如果满足“项目结余分成”条件,则按“项目结余分成”条款进行分成。


(7)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可在项目立项后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全过程或分阶段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即可进行招投标,择优选择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企业。从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开始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项目,应委托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


(8)编制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设计的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投标。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设计文件等与该招标工程相关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含电子文件),由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全部公开提供给所有潜在投标人参考。

 

6、福建


(1)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在可研批复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后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


(2)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3)本着市场主体“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依法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多个项目或单位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不同施工企业,但必须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全面负责,并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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