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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好建筑施工“安全带” ——广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亮点透视

信息加入: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时间:2018-04-17点击数:1780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迅猛发展,2017年全区建筑业企业总产值达到4210亿元,建筑业从业人员增长至126万人,保障广大建筑工人安全问题日益紧迫。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对全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的施工生产进行规范。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广西首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政府规章,内容丰富,亮点纷呈。

    亮点一:压缩工期需专家论证,勘察、设计单位也需考虑施工安全

    为防止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期,导致因赶工出现偷工减料和安全隐患,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办法》建立了压缩工期专家论证制度。

    根据《办法》,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发包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筑工程定额,综合评估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等因素,合理确定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并作为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实质性要求。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确需调整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论证。

    另外,《办法》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因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部位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解释勘察、设计意图,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对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亮点二:监理、施工单位未做好安全检查将被处罚

    针对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普遍不到位的问题,《办法》要求,监理单位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合理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此外,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对每个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若未检查或未记录,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同时明确,施工单位应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还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含有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及时报送监理单位审查。此外,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对每个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在暂时停止施工后复工前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未开展季度检查和复工检查的单位,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三: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经过检测方可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频繁,极易出现安全隐患,及时检测有利于排除设备老化、部件松动等隐患,保障施工安全。《办法》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方可使用。检测单位还应将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实时上传至全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平台。

    《办法》还规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周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主持召开1次工地例会。项目监理机构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巡查。施工 单位项目负责人每周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巡查。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年内3次无正当理由不在项目现场的,将被视为履职不到位。情节严重者或将被依法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亮点四: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防止较大事故发生

    《办法》要求,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时,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的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在这些环节施工时,监理单位要进行旁站监理,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对这些环节进行施工前,必须对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开展带班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施工完成后,还要根据需要进行检测验收。

    亮点五:未设立或违规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将被处罚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以及招标文件时,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总额及支付办法。若未执行,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按规定接收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并将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未落实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六:参建单位及个人违法行为将被公开并受到制约

    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不仅要约束各方建设主体行为,还需要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加强监管。对此,《办法》明确了信息公开和失信惩戒制度。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把参建单位及个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并及时公开。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将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对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建设项目审批、国有土地出让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李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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