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建筑工人工伤保险 保障农民工权益
近年来,建筑业工伤风险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近日,广东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地税局、省安监局、省总工会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要求,在建筑行业推行按建设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每个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此外,今后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须提供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不缴纳工伤保险,项目将无法获得施工许可证
在《意见》中可以看到,创新参保方式是此次的亮点之一,明确提出按建筑项目参保,规定对固定职工,企业要按用人单位方式为其参保,对工程项目使用的流动职工包括农民工,要按照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为了保证执行,《意见》将参加工伤保险与办理施工许可“挂钩”,它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意见》明确由施工承包单位向社保费征收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并取得项目参保证明。
“相较于其他的行业、领域,建筑业劳务用工流动性强、劳动关系不稳定、各类施工人员参与工期长短不一等,要在建筑业实现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覆盖尤为困难。”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针对建筑业工伤保险原参保方式单一,推进参保缺乏强制手段的问题,《意见》推行按建筑项目参保,按项目优先办理工伤保险,解决项目使用农民工工伤参保难的问题。
按每个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给工人买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业按用人单位实行“五险统征”参保难的问题,《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异地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同时,针对建筑领域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的问题,规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缴,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市人社部门商同级住建部门确定,首次确定原则控制在1%左右,以后根据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
另外,针对建筑业工伤保险缴费资金保障难的问题,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确保工伤保险费资金落实到位。工伤保险费由施工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社保费征收机构一次性缴纳,覆盖该建设项目使用的全部职工。
在项目施工期内发生的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哪个时间内的工伤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意见》明确了,针对建筑项目有工期限制、人员流动性强、工资收入不稳定导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难的问题,规定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项目施工期确定,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支付。
规定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职工,在完成认定鉴定后,仍作为该项目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规定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等。
考勤记录、工作证等进行确认,解决工伤认定举证难问题
针对建筑工地劳务用工管理不规范、导致工伤认定举证难的问题,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意见》指出,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负担。
同时,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为便捷快速进行工伤认定提供条件。要求以劳动合同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施工“平安卡”信息、劳动者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最大限度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此外,要求用人单位应在事发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申报工伤,逾期不申报将要承担该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建设部门要积极参与
《意见》还提出,要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地方税务、安全监管部门和总工会作为成员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会议。
另外,还要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相关信息共享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有关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查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时,发现建设项目尚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执法协作机制。有关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依法实施检查、监察和依法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施工承包单位不如实申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导致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和追缴。建筑业企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拒不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对经责令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而仍未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的建筑业企业,以及经依法查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建筑业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