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公告〔2018〕9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按照相关工作安排,我厅牵头起草了《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情况,我厅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8年2月13日。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来函请寄: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收,邮编:510045,电子邮箱gdzjtzlxd@sina.com。信封及电子邮件请注明“修改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2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
实名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的在建建设工程,建立现场人员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是指建设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建设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资料员和劳资专管员等。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第三条【信息应用】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应当用于本省施工现场人员权益保障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一)核验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处理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劳资纠纷;
(四)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
(五)审核施工企业实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
(六)工伤保险理赔。
第四条【信息管理】 实名管理信息内容是指通过对现场人员登记并进行监督管理的各项信息,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从业资格、项目岗位、出入场考勤、作业记录、培训教育、诚信记录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经本人同意后,可以增加个人生物信息(含人脸、虹膜、掌型、指纹等之一)作为基本信息。作业工人实名登记的信息除以上基本信息外还包括工资支付、职业技能、劳务合同、用工评价等信息。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防范涉及个人隐私的身份信息泄密。
第五条【实名管理】 实名管理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实名管理负总责;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管理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对依法分包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要求开展实名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开展实名管理,可以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管理的要求,可以在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明确列支实名管理所需的费用。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时,应提交开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证明,与施工企业签订用工实名管理承诺书。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作业工人工资足额拨付到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并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总包单位职责】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直接招用施工现场人员,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建立现场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设立实名管理机构,开展实名管理数据的采集、登记、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各类纸质档案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2年。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开工进场后5日内要向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报送施工现场人员实名登记信息资料并实时更新。
第八条【分包单位职责】 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招用施工现场作业工人,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按照劳动关系进行管理,并报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备案。
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服从总承包企业的用工实名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用工管理劳资专管员,编制作业工人工资支付表,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第九条【工资支付公示】 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置公示牌,将每月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条【工资支付】 施工企业在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应当为作业工人统一办理银行卡。银行卡由作业工人本人保管,施工企业和其他个人不得非法代持作业工人银行卡。已有银行卡的作业工人,在信息采集点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并与实名管理信息绑定后,可不再办理新的银行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薪酬规定编制作业工人工资表,经作业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并公示后,委托银行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作业工人的银行卡。
第十一条【退场手续】 现场人员退场时,施工企业应当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者诚信记录,并按劳动合同约定结清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检查通报和投诉处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专线电话,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行政监督】 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配备实名管理所需软硬件的证明材料。未按本办法配备实名管理所需软硬件条件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上报给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信用管理】 对按本办法实施实名管理的项目及施工企业,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实施简化监督和定期检查。对实名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的参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
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落实实名管理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监理单位未对实名管理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情况通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不良行为的,应当通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细则制定】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