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商讯

税负“只减不增” 建筑业营改增需继续优化

信息加入: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时间:2018-05-25点击数:2348

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从2018年5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降税幅度为5.88%;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税率从11%降至10%,从宏观层面来看,政府始终密切关注相关行业营改增推进的实效,并切实为企业着想调整措施,力求真正实现税负“只减不增”。从建筑业层面来看,作为最后一批实行营改增的行业之一,其行业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建筑业营改增推进之难。相关行业人士表示,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产生的影响不容小觑,建筑业企业必须从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经营行为等方面着手,真正地、全面地降低税负,助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势在必行 喜忧参半

营改增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而这样深刻的变革对建筑业来说,是减税红利,也是一段时期内将面临的挑战。

2011年年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明确了建筑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且税率为11%。同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户数众多、业务形态丰富、利益调整复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建筑业营改增并没有如期推行。

2016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从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强调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其中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自此,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营改增也正式落地。

从2016年5月1日到2018年5月1日,两年的过渡时间,建筑业企业已经从思想上和行动上接受营改增落地的事实,并更加务实地研究营改增推进的具体措施。对于营改增真正实现降低企业税负,建筑业人士认为有压力且有挑战。

2017年年底,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的《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情况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从调研结果来看,大部分企业对于营改增都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但是仍有超过60%的企业表示,营改增以后税收负担不降反升。其中公路建设行业的情况最为严峻: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对148家公路施工企业的调研结果表明,70.95%的公路施工企业税负增加,18.24%的企业税负持平。《报告》的调研结果并没想象中那么乐观,建筑业营改增要迎来利好,仍需继续优化。

原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会长汪士和表示,这两年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行业协会及建筑业同行不断做工作,有关部门出台部分补救政策,2017年对2016年企业实行营改增一年后情况调研结果离实现国家税改政策的预期目标、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仍存在一定距离。

南京建筑业协会会长于国家认为,建筑业企业营改增实施的具体情况喜忧参半。他说,营改增实施以来,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连续发布了一些细则、补充意见、通知等,使营改增在建筑业企业基层操作得到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但减轻税负的效果目前尚未充分体现,从建筑业长远发展和当前建筑市场行情来看,建筑业企业度过政策磨合期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持续深化 倒逼转型

营改增本是降税减负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统一税制、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企业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筑业营改增的推进同样也被给予了“降税减负”的美好预期,未来建筑业营改增的推进无论是政策还是具体举措都将继续深化,确保税负只减不增。

行业人士表示,经过两年时间的实践总结,一方面营改增倒逼企业加强管理、优化管理,最大幅度地降低自身税负,同时通过税收政策,完善建筑业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但另一方面营改增的实施也暴露出长期积累的行业问题。由于自身管理粗放、施工周期长、施工技术工艺陈旧、采购供应多元复杂和传统经营管理观念难以改变等因素的综合作用,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税负确实会出现“不降反升”的现象。这也意味着在营改增现有政策既定的大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如何进一步冲破困局、降低税负,变忧为喜,仍是进入新时代建筑业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课题。

首先认清现实,切实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报告》中提出,建筑业营改增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导致税负增加。二是业主和供应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挤压建筑业企业利润空间。三是地方争抢税源,强令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子(分)公司,加重企业负担。四是现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营改增后的企业现状存在矛盾。五是预缴增值税,加重企业纳税成本。六是预收款带来的进项不匹配及差额征税难以实施。七是PPP项目财税政策不明确,导致税务风险和税负增加等。

其次转变观念,主动防控可能存在的风险。杭州新中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韩爱生表示,营改增是近30年来建筑业所面临的最大的变革之一,它给行业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第一是法律风险。建筑工程类企业在长期粗放式发展中形成的管理运营模式(如资质共享、联营挂靠等)如不及早改变,营改增后会产生大量“增值税法律风险”的现象。第二是税务风险。营改增后,涉税相关职责不仅在财务部门,更向市场经营、物资采购、工程管理和企业管理等部门扩散,给企业税收事务的多部门协同及专业性管理带来挑战。如果能够实现合理的税务统筹,大多数建筑企业可以享受营改增带来的政策红利。第三是经营风险。当前,部分企业仍然采用联营合作的模式,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四流合一”,这给企业在经营方面带来了挑战。

再其次,源头管控,提升企业实际税务能力。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多数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费用占总成本费用的比重较大。除了本企业自身发生的人工成本费用外,很大一部分还包含着劳务分包成本,我国对劳务公司能否实行营改增还没有确切定论,建筑企业在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中对涉税部分如何商定无疑是项重要因素。建筑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对业主方的招标文件里有关涉税内容的条款,如甲供材、代购系统设备等方面,应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归属问题在合同谈判中予以高度的关注和明确,避免出现企业税款无法抵扣的情况。同时,加强源头控管,从材料采购环节抓起,在比质比价和洽谈合同时,就要树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和抵扣的观念,提高抵扣率,减轻企业的税负。

最后,优化管理,规范企业自身经营行为。必须增加进项税的抵扣额,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提高企业自身的获利能力,增强建筑企业在市场中竞争能力,尽可能抵消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引进新进的先进机械设备、流水线,减少施工人员作业,以降低在施工过程中人工成本费用的支出,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

从长远来看,建筑业营改增有助于建筑业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多元经营格局的形成以及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建筑业企业应该适应经济环境,优化内部管理,提高核算水平,认真学习相关税法知识,重视增值税的核算,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策划平台,把营改增作为促进企业加强内控的契机,推动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助推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专家谈:

 建筑业营改增获得高度关注

 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毛毳:2017年,协会针对浙江省内营改增推进进行调研。从调查情况看,浙江省营改增实施以来,有以下特点:一是加强宣贯培训,提高思想认识,努力做到政策理解到位、应对方案到位、措施落实到位。二是积极应对准备,提高适应能力。在过渡期内,各企业就营改增后市场经营、成本管理、财务资产、合约管理、材料采供等条线建设提出管理要求和工作方向。三是采取应对措施,改进管理体系。有85%的企业已经上线增值税管理系统,或准备建设和正在建设该系统,不断改进规范内控管理。四是加强新项目的税务管理。对于5月1日后新承建的项目,各企业开展实施“营改增”工作业务交底,进一步加强对项目基层人员的税务指导,从项目开工就开始做好准备。五是做好与税务部门的工作对接。总体上看,“营改增”实施工作运作正常。

 原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会长汪士和:这两年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行业协会及建筑业同行不断做工作,有关部门出台部分补救政策,2017年对2016年企业实行营改增一年后情况调研结果离实现国家税改政策的预期目标、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仍存在一定距离。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主任刘国柱:建筑业营改增推行以来,得到了建筑业企业的高度重视,并根据相关要求,做出有效的应对,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目前,建筑业营改增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税率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调整。从建筑业层面来看,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以来,新税种在建筑业的试行,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税率,有利于相关政策更加顺利地推进。截至2018年5月1日,过渡期结束,未来简易计税的应用占比会越来越低,正常按照增值税规范计税的项目会越来越多,在此过渡的关键时期,建筑业企业应该调整心态适应新变化和新特点。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何广涛: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至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累计发布与建筑业直接相关的增值税政策共计13个,这在4大行业中是绝无仅有的,体现了国家对建筑业税改的高度重视。2017年相继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取消了预收款的纳税义务,适当扩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范围,使建筑业企业的增值税政策更趋完善;2018年出台的财税〔2018〕32号文,将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由11%调整为10%,进一步降低建筑业企业税负。从减税效应看,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劳务分包企业减税明显,管理规范、市场议价能力强的大型建筑业企业逐步适应增值税税制特点,不同程度地享受了减税红利,而部分中小建筑业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等原因,减税的获得感不强。


抵扣仍是难题市场环境待规范

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毛毳:根据协会调研,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导致税负增加。实行营改增后影响税负的核心因素是增值税可抵扣比例,但是目前建筑业市场环境、发票用票环境,建筑企业能取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明显不足。二是人工费定额与市场背离导致税负增加。营改增后导致增值税计取基数偏低,直接造成投标环节中人工部分增值税的计取不足,从而间接增加施工企业成本支出。三是融资成本无法抵扣增加税负。当前国家大力推行PPP项目,PPP业务将成为施工主流的商业模式。PPP业务融资额度大,融资费用在项目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按政策融资成本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会造成PPP项目税负增加,加大项目成本。四是垫付税金影响企业现金流。施工企业按完工百分比核算,账面反映应缴税款金额较大,按完工百分比计缴税金,会造成现金支出急剧增加;建筑法规规定保修期满后才能收回项目保修金;税法规定工程结算审定后施工企业应全额开票交纳增值税。法规之间矛盾造成施工企业要为此买单,需垫付5~8年保修金的增值税,数额巨大,影响现金流。而且施工企业在业主工程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还要为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垫付资金,加剧资金紧张局面。

原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会长汪士和:为了保障建筑业营改增顺利推进,亟待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甲方供料现象普遍,造成可抵扣进项税减少。二是劳务用工,固定资产折旧与设备租金,水、电、气等能源消耗,企业在项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约3%左右)等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三是外购商品混凝土实行的是简易计税(3%),即使按照现行调整的10%增值税税率,也明显存在“政策性亏损”。四是银行贷款利息、地方材料及辅助材料、装饰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五是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材料款支付只能拿到相应的发票,造成销项税与进项税时间上的差异,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时间差造成企业实际上的税负增加。

苏中建设集团总会计师朱晓强: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地方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子(分)公司,给企业增添了负担。二是建筑业营改增的焦点在于进项税抵扣难,不是理论上增值税链条上各个环节都能够抵扣,其中表现最为明显的是由于金融业尚未实行营改增,建筑业企业无法取得贷款利息的增值税发票,这对建筑业企业的进项税抵扣影响最大。三是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税率需要优化,混凝土占建筑工程总造价的20%左右,但建筑企业只能取得3%进项税抵扣。目前,混凝土行业竞争有序,与施工企业的关系密切。营改增以来,3%的抵扣率影响了行业的税负。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何广涛:地方保护主义等非税收因素干扰了税改进程,尤其是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发布以来,多数地区出于争夺税源等考虑,强行要求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地成立子(分)公司,增加了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成本和负担。部分税收政策有待明确,如PPP、BOT、EPC等新生业态业务全国性政策缺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存量项目计税方法无法简易;建筑业企业向水电转售单位支付水电费无法取得发票等。税收政策的执行和宣贯工作有待加强,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广大中小建筑业企业对增值税的认识有待提高。


加强行业调研 减负须做细工作

原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会长汪士和:如何把税制改革的好政策执行好,切实减轻负担而形成行业和企业认可的好效果,还有很多过细的工作可以做。如,切实执行“将现行商品混凝土简易计税办法调整为一般计税办法,增加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措施。如,企业贷款利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抵扣,需放在议事日程研究。建议有关部门深入建筑行业听取意见,特别是要深入到广大民营建筑企业,通过“营改增”政策更大地释放出建筑业发展的潜力,使建筑业为“两个一百年”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主任刘国柱:首先,建筑业企业需要在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等方面下功夫,不仅要自身经营规范,同时也要选择同样规范经营的合作伙伴,才能保障真正实现降低税负。其次,尝试或者利用信息化的手段支撑税务管理和资金管理,提高效率和精确度,降低成本。最后,简易计税与规范计税并行阶段,针对实际运行的情况,应加大调查研究,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未来,协会也会继续跟进营改增在企业落实的具体情况,了解行业的呼声和诉求,更好地帮助建筑业企业落实营改增的相关要求。

苏中建设集团总会计师朱晓强:建议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抵扣政策。针对建筑企业项目工期长、投入大,甲方拖欠工程款和施工企业融资垫付民工工资、支付材料款等普遍现象,建议相关部门允许建筑业企业融资成本能够进行抵扣。另一方面建议简化有关业务办理手续。对于某些供货方是自然人的,建议税务部门简化门临开票的手续,方便供货方开票给施工企业用于进项抵扣。另外,建筑行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实行税改时,不可能做到一步到位,而是要逐步解决,给建筑业一个过渡期;国家有关部门也应该在深入调研、听取多方意见后,妥善解决建筑业“营改增”中面临的问题,为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好的税制环境。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何广涛: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禁止要求外来建筑企业设立子(分)公司的不当做法。明确新生业态的税收政策口径,允许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存量项目可以继续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要求水电转售单位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部门应统一政策执行口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应加大对中小建筑企业的宣贯力度,引导企业逐步适应增值税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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